文 | 内参君
自2018年开始加密冬季以来,初始硬币发行(ICOs)的数量就开始一直在不断地在缓慢减少。
在投资大佬和机构投资者的眼中,ICOs的整个理念开始变得有些多余。
这种商业模式可以被视为有些过时。目前困扰ICO市场的是运营成本严重缩水和不断涌入的竞争,让已经ICO的项目生存举步维艰。而大多数加密货币投资者都开始关注创新型的项目模式,如证证券通证发行(STOs)和初始交易发行(IEOs)。
正是“内忧外患”的局面,导致了ICOs的衰落。
两大因素加速ICO死亡
熊市之下,运营成本大幅严重缩水的压力,是ICO将死的诱因。
ICO热潮全面爆发是在2017年,加密货币在市场上涨期间大幅整合。每个人都在争先恐后地尽快推出ICO,仅仅是为了让他们的加密货币参与到市场热潮中,准备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
其中,有些人成功了,更多的人却惨遭失败。但那些及时推出ICO的公司有个共性,就是并没有真正为未来做好计划。即使他们真的为未来做了计划,这个未来也不包括在2018年1月市场上涨后迅速到来的神秘冬天。
由于市场不断地下跌,ICOs收获的投资额迅速下降,因为大多数ICO项目最初募集来的资本大都是加密货币。正是这些项目的资产在2018年的加密冬季受到的影响最大。
原本数以百万计、千万计的资本金很快就跌到了区区几十万美元。运营成本缩水严重,而且正常日常经营几乎没有资金收入,更谈不上去实现当初承诺的美好了。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项目因付不起员工工资而迫使团队不得不解散,活下来的项目也大都开始大量裁员以削减运营成本。
加密的冬天,让ICOs格外寒冷。
其次,投资者对ICO的信任度下降,是致命原因。
尽管市场低迷,但仍然有项目被成功推出。而等待它们的结果是,要么是快速地死亡,要么是进展缓慢。总之,它们很难去能兑现融资期间做出的承诺,因此失去了大量投资者的信任。
然而,让投资者对ICO项目失去信任的最大原因是骗子横行。据调查,在2017年和2018年进行的所有ICO中,有超过80%的项目都是骗局。有些臭名昭著,有些则闷声发财,但它们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
市场上只留下了一群愤怒的投资者,他们在投资中亏了大笔的钱,几乎再没有多余的资金去投资于其他加密货币。
如今市场回暖,但当我们再次在面对那些已经进行了ICO的项目时,都能很明显地看到了他们的绝望。因为市场的上涨,带给它们的代币上涨的幅度有限。
同时,在加密冬天里,很多ICOs社区也随之土崩瓦解,现在投资者对它们都避而远之。长此以往,ICO项目迟早会没有社区。
也因此,在这个牛市,几乎所有这些公司都开始将大部分营销重点放在重新建立信任上,这减少了致力于改进产品本身的资金投入。从而也让项目陷入一个尴尬的恶性循环之中。
我们在ICOs中看到的这种所谓的绝望很可能迟早会成为它们的终结。
据Valutniybazar首席财务分析师Nikita Volonchuk称,“2019年ICOS的情况与2017-18年可怕的二元期权(亦称作数字期权或固定收益期权)的处境相类似。当时很多从事二元期权的公司都被自己的竞争对手击败,但不是因为对手在销售方面优于它们,而是因为它们完全破坏了金融资产的合法性。ICOS很快也很可能会遭遇同样的命运。”
的确,可怕的二元期权于2018年在欧盟遭到严厉禁止,这是理所应当的。今天,我们同样看到大多数欧盟监管机构对ICO发出警告,并实施量身定制的监管规定,以某种方式管理它们。这正是监管机构在引入禁令前对二元期权采取的做法。
有监管的替代模式正在崛起
在过去的一年里,更健康的替代模式正陆续浮现。尤以STOs和IEOs的出现最具代表性。
IEOs与ICO完全不同。通过IEO提供的代币销售由加密货币交易所促进交易。该交易所甚至参与硬币的推广和分发,成为该项目的储存库。
但是,进行IEO绝对不是最简单的事情,因为交易所是非常挑剔的。这意味着,如果项目想要脱颖而出,则需要项目本身就需具有相当的实力和投资价值。
对投资者来说,IEO已经获得交易所的批准,这意味着市场专家已经花时间研究了该项目的开发团队和项目的未来,并认为它很有前景。
数字货币交易所担起了监管的责任,这为投资者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信任保证,让他们知道一个项目是值得信赖的,并且在未来具有投资潜力。
对于项目方,IEO最直观的好处就是扩大交易量和日活。项目的粉丝会作为新用户及其资金会随着项目大量涌入,他们中的一些人最终可能会成为交易所的老用户。这更能让项目进入良性的发展。
相比有交易所担保的IEO来说,STO有着更为明显的优势,而且其合规性也更强。
STO就是将现有的传统资产,如股权、债权等作为担保物进行通证化(Tokenize),上链后变成证券化通证,而且必须适用于联邦证券法监管。
从性质上来说,证券通证化的对象为股权、债权、权证等。从最终标的物形式来看,证券通证化的对象为房产所有权、房地产投资基金、黄金、碳信用额、石油、美术作品、音乐版权等。
STO有真实的资产或者收益作为价值支撑。并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和许可,将KYC/AML机制自动化,并实现瞬时清结算。同时,资产的标准化协议将促使不同质资产、不同法币间的互通更为便捷。
各国对STO的监管法规也陆续出台。
美国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规定,在美STO发行有两种选择:通过SEC注册或符合相关一条或者多条条例。目前,约有近百个STO项目通过美国证监会审批。
欧盟层面只要求符合相应的证券监管条例。欧盟ESMA在去年年底以及今年年初发布通知,提出在欧洲发行代币必须满足四个条例,其中包括招股说明书披露条例要求券商必须对所承销的金融资产负责,对招股说明书里面所公布的数据真实性及持续性负责。
今年2月,加拿大证券交易所(CSE)宣布将推出一个基于以太坊区块链的证券清算和结算平台,使用这个区块链平台的公司能够向投资者通过证券代币发行(STO)的方式来募集资金,通过CSE平台发行代币的公司将受到相应的证券委员会的全面监管。
3 月 28 日,香港证券及期货监管委员会官网发布了《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就日前火爆的STO证券型代币发行提出相关的监管条例、香港证监会有关于STO的定性、从事STO中介注意事项及投资者风险提示等。
4 月,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发布了适用于STO(证券型代币发行)的监管规则。6月,台湾出台STO相关管理办法 将把ICO纳入管理。
从ICO到IEO再到STO,体现了投资者对有监管的安全代币的渴求。
实施安全令牌是为了让投资者在项目投资方面有更多的法规遵从性。安全令牌类似于公司股票,可以证明个人对项目的一部分拥有所有权。
作为证券,它们属于地方监管机构的直接管辖范围,这为投资者增加了额外的安全,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更乐于投资这样的项目。
时下,IEO概念已经被一些无良交易所玩坏。STO虽好,但相对于加密领域的大市场,它的应用很局限。显然这都不是加密货币发行的最终模式。
但ICO逐步走向衰亡则是加密市场进步的必然结果。
ICO大事纪
2013年7月,Mastercoin(现更名为Omni):可查的最早ICO项目,通过meta-protocol拓展比特币功能,募集5000 BTC。
2013年12月,NXT(未来币):首个完整的PoS区块链,募集21 BTC(约等于当时6000美元),市值峰值曾到达过1亿美元。
2013年-2014年,比特股Bitshares和以太坊Ethereum先后发起ICO,将ICO推上**。Ethereum(以太坊)ICO时募集3万余个比特币曾创下纪录,也被视作迄今为止最成功的ICO项目。
2015年3月,Factom(公正通):双代币设计,首提存在性证明的区块链商业化以及由此导出的基金会与公司双机构设置。
2016年3月,Lisk:以太坊挑战者,利用侧链的Dapp解决方案。
2016年5月,TheDAO等值1.5亿美元破世界纪录的ICO众筹,非典型ICO(其本身不是区块链),向世界大声宣告智能合约时代到来后一个月即被黑客攻克。
2017年3月21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关于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内阁府令》,其中规定,从事虚拟货币买卖和虚拟货币间交换业务的公司,需要在**网登录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包括3年内的收支预算、公司结构等各种信息。
2017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表通告称,虚拟组织发行和销售的数字资产,将被纳入联邦证券法监管范围。
2017年年中,据金融科技分析研究公司Autonomous NEXT报告,今年以来全球ICO融资近13亿美元,已经超过区块链行业的VC投资额,是2016全年ICO融资额的六倍多。
2017年8月,东欧波罗的海三国之一爱沙尼亚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Estonia)公开了以国家名义发起ICO并推出国家虚拟货币Estcoin的计划。
2017年8月,新加坡央行与加拿大证券管理局先后表达了对ICO监管的态度,前者发通知称,数字代币的提供或发行将由MAS监管,为ICO代币提供交易兑换服务的公司同样需要被管理;后者表示,根据代币销售的特殊性,某些ICO将被要求遵守加拿大的证券法。
2017年9月,中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ICO不仅被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相关的代币发行活动和平台也均被叫停。
2017年9月15日,北京监管机构宣布关停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所。
2018年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告,提示消费者、投资人防范变相ICO。
2018年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文,提示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2018年4月23日,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摸排出的ICO平台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已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
2018年8月21日晚间,多家区块链自媒体微信公众号无法访问。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央行等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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