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中起着重要作用,是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在区块链技术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当下,其在检察业务领域存在着广泛的应用空间,必将影响着检察办案理念和模式的变革。基于此,《检察日报》“观点·专题”邀请区块链领域研究专家和检察实务人士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何为区块链
制图:崔海强
关键词1:去中心化
传统数据存储是中心化存储,而区块链的核心性质是去中心化,采取分布式存储,这就使得它的存储有“全网见证”效应,因而具有“信任”基础。
关键词2:不可篡改
“不可篡改”是区块链第二个核心性质。在区块链中任意伪造、篡改数据是不可能的,这意味着数据的高度一致性和安全性。
关键词3:信任担保
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的特性,构成了区块链存储被称为“信任担保机器”的基础。区块链在保证信任方面的突出优势,使得它在多领域得以应用。
从“事后取证”转变为“同步存证”——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检察办案模式之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赵志刚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证据的真实性来自于源头的侦查取证,来自于中途的存储及移交流转。无论是在源头,还是在中途,证据都有被篡改的可能性,这不仅仅是检察工作关注的重点,也往往是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参与主体被困扰的问题。如何保障证据在源头、中端以及后端的真实性?区块链技术在对证据上链后可以担保其真实性,解决信息交互中互相“信任”的问题,以其“真实性担保”和“上链不被篡改”的技术特性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
司法机关在不断探索将新技术手段运用于取证、证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传统类型的案件(如杀人抢劫等刑事案件、自然人借贷等民事案件)会将电子数据作为主要的证据之一(如公共摄像头的视频、支付宝转账记录),新类型案件(计算机网络、金融领域、数控制造领域),更是必然要依托电子数据证据才有可能查清事实。可以说,如果不掌握数据,案件办理是无法顺利进行的。
基于传统的证据理论,往往通过事后的“调查取证”还原出案件真相。这种方式存在证据被篡改和存在伪证的客观风险。“事后取证”要确保证据在取得、保存、流转过程中的真实性,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性规定。随着信息技术运用程度不断提升,我们可以转变对待法律证据的观念——从“事后取证”转变为“同步存证”。
所谓“同步存证”,就是在客观事实发生时,运用信息化术手段同步将其记录为电子数据,实现实时的大数据、全数据、细数据记录。城市监控摄像头就是这种机理的最佳例证。对“同步存证”来说,用什么来确保证据的产生、存储、调取过程中的真实性呢?
固然可以依靠法律规范来构筑细致入微的真实性堡垒,但操作者如何低成本、便捷地向其他人证明?答案就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一项集成了密码学、点对点传输、分布式存储等信息技术的技术应用模型,核心特点是上链后确保数据不可篡改。运用区块链技术,我们可以进行“零知识证明”,即在不向验证者提供任何有用信息的情况下,使验证者能够相信某个论断是正确的。运用这项技术,进行同步存证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就可以在不泄露所存数据实体信息的情况下,证明所存证据的真实性。在每个节点都保存一份完整的区块链数据,互为校验,实现数据一致性、可用性、容错性三者的有机统一。
要想让区块链模式真正发挥作用,需要连接比特世界与原子世界之间的桥梁。可以设想的是,在不远的将来,如果整个诉讼过程都可以建立一个区块链体系。所有希望证明其同步存证的数据的真实性,并希望将来在司法过程中被认定为证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终端,都可以加入节点。对于这些终端上的数据,它们在产生的同时就会存储,在存储的同时会生成哈希值(数据指纹),并将哈希值周期性地上传到区块链之上,这样的举动就意味着,坚实可靠的信息技术已为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做了背书。
探索“区块链”在民生领域的运用,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未来,在诉讼的区块链体系中,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同步存证,可以有效降低不同主体之间的信任成本。例如:①对于刑事诉讼活动,辩护律师可不再质疑执法记录仪的片段被断章取义,因为来自链上的监督是持续性的。②对于民事诉讼活动,原被告双方矛盾证据互有伯仲,法官难以决断的情形将会大幅度减少,可以推定有链上身份的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③对于行政诉讼活动,庞杂的行政法规、政府职权责任清单上链,将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④对于检察公益诉讼活动,特别是环境类案件,将卫星遥感数据纳入同步存证的范畴,我们已有尝试,设在湖北的“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检察区块链联合实验室”在过去的一年间为全国数十件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关键性证据。⑤对于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运用区块链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法律监督,可以让被监督对象在合法状况下免受打扰,又较好地保护被监督对象的隐私。
不过,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区块链的技术底层还并不完善,很多基础理论问题还没有突破。因此,我们还无法窥探到未来区块链在司法场景应用的全貌。但是,区块链模式的核心,在于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这对以证据为中心的各类诉讼工作和覆盖诉讼全流程的检察监督事业具有重要价值。
区块链技术助力检察业务发展前景展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郭锐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多方共同维护的分布式数据库,实现了多方基于严格规则与共识,平等、共同地进行数据共享、维护与监督的数据管理模式,在给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带来想象空间的同时,也为检察业务带来了革新的动力。区块链技术将促进检察业务向更加自主、有公信力、灵活、高效的新型模式转型,体现为如下方面:
第一,区块链技术将提升检察业务的自主性。传统互联网技术虽然实现了信息的去中心化,使得社会交互更便捷,可是一旦涉及价值转换或者信用保证,第三方权威中介机构的参与依旧不可或缺。这是因为,传统的数据库管理系统由单一机构自行建立、管理和维护,单一机构对整个数据库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其他机构无法完整地了解该数据更新过程,因而无法完全对其数据产生信任。如此一来,必须要由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的核对、整合来提供交互过程中的信任基础。例如不动产、机动车、公司股权的登记公告模式,现有的金融机构资产登记、交易、清算和结算业务模式,遗嘱的公证程序等,均是利用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提供交互行为的信任基础。
传统的检察业务也就必须依赖于这些第三方机构,以此确保其获得的信息是准确、可信的,从而为其检察行为的正当性提供合理基础。例如,201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使用的电子数据提出了严格的审查标准,而在此规定下,检察机关使用的电子数据必须经过相应的中介机构公证来推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而区块链技术可以让交互行为的各方平等、共同地参与记录、存储与验证数据,使得数据可追溯。因此,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便无需再依赖第三方数据或是需要第三方机构为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准确性提供保证。例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中,明确规定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弥补了之前仅靠公证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不足。
区块链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重点应用领域为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与审查。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易篡改的特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仍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点。对检察业务而言,大量刑事案件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区块链技术的防篡改、去中心化、共识机制的特点使其能够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可溯源性。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技术作为存证的方式,从而确认了区块链在司法领域中的实际适用。
第二,区块链技术将帮助检察机关提升公信力。传统检察模式的绝大部分信息均来源于第三方机构,由于部分机构的数据存在错误、残缺或隐瞒不报,以及对这些数据的核对、整合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检察机关往往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相关信息,进而无法及时作出反应。
采用区块链加密技术后存储的档案实现了数据的不可篡改,只能添加资料而不可随意删改,这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管理问题和开放利用的安全问题,让数字档案安全性更高、管理更为便捷、证据也更加有效。此外,检察机关可基于不可篡改的日志类型数据,方便地还原、追溯出所有的历史操作。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赖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能让法律监督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同时带来检察业务更高的公信力。
第三,区块链技术将促使检察工作更加灵活、高效。检察机关承担着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由于传统的数据管理体系中心化、可篡改的特性,社会中真实的交互行为信息无法全面、准确地被数据体现出来,更无法及时、全面地传输到检察机关,导致检察职能发挥受限,无法进行充分的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督。
区块链技术赋予未来数据管理体系以去中心化、可追溯与不可篡改的特性,检察业务也就不再被传统的数据局限于事后监督模式中。例如,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在事先预定条件满足后,能够自动强制执行合同条款,实现“代码即法律”的效果,这样使得智能合约在没有中介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可同时运行在全网的所有节点,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法将其强行停止。检察机构可通过对智能合约进行事前审查来达到监督效果。智能合约还可主动向外部应用通知合约内部发生的关键事件,这为检察业务的事前预防性监督带来了极大便利。
区块链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场景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官 蔡欣
区块链技术将现代密码学、去中心化、点对点传输等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对电子信息数据鉴真防伪的低成本方案。运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大幅度降低数据被伪造和篡改的风险,有效促成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在检察工作中,区块链技术可被用于司法存证、12309检察服务等多个场景,起到担保证据效力、规范诉讼程序、推动检察监督实化效果。
区块链存证担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区块链技术通过将一段时间内的数据集按照既定规则打包,形成“区块”;再将当前区块的哈希值(通过数据映射生成的唯一编码)包含在下一区块中,使相邻区块首尾衔接,最终串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链”,是为“区块链”。随着数据量的增加,数据被修改的概率小到了一定程度,区块链上的数据就被认为是“不可篡改”的,借助此特性,可实现对事物的“存在性证明”,简称“存证”。也就是说,区块链技术在证据存证中以其不可篡改性保障数据的真实性,该特性是社会各方的广泛共识,也是应用于检察业务的核心特性。2017年6月,作为权威电子证据的集散地,全国检察机关电子证据云平台的底层就部署了一套区块链网络,用于对电子证据的取得过程和保存状态进行存证,起到了加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作用。
同步存证推动司法办案证据观念革新。从时间维度来看,通过区块链技术将数据上链存证,能够担保上链之后的证据真实性。对于上链之前的情况如何证明真实性,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同行政机关提供的基础数据相互矛盾,从证据效力上很难分辨。如果有一台时光机穿梭过去,去现场亲自看一眼,则会一目了然。建造一台如时光机一般的机器确保记录真实数据,这便是始于2017年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实验。
201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成立,湖北省检察院和武汉市检察院以区块链技术为主要研究方向,设立了检察区块链实验室。12月,武汉市检察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等相关应用研究——以公益诉讼为视角》课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批准,正式启动。该实验通过引入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研究中心提供的权威卫星遥感数据源,将特定周期的数据集哈希值持续上链存证,为检察机关办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可保证真实性的历史遥感数据。截至2019年11月,该项目已为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的50起案件提供调查线索,为武汉市洪山区天兴洲、白沙洲违章建筑案、广州市南沙区湖泊倾倒固体垃圾案等17起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案件事实证明材料。在人工智能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篡改和伪造数据的成本日趋低廉。区块链技术推动更多权威数据源上链存证,推动“链上无存证的数据的真实性皆存疑”的证据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司法办案模式从传统的“事后取证”向“同步存证”转变。
零知识证明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实化。某种意义上,法律监督即数据监督,数据始终是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抓手。但数据的提供者有时恰恰是被监督者,即行政机关提供数据给检察机关来监督自己,对此,行政机关存在提供数据源并不是特别畅通。运用区块链搭建“零知识证明”的数据共治共享体系即可破解证明难题。所谓“零知识证明”,即指在不向验证者提供任何实质性信息的情况下,使验证者能够相信某个论断是正确的。
具体通过如下环节实现:(1)行政机关数据持续上链,处于被监督状态中;(2)通过规则设定,由机器自动判断行政机关的数据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若有则由系统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监督;(3)将算法程序通过区块链固化,以防算法程序本身被篡改。
借此策略,可消除行政机关提供数据源的顾虑,因为检察机关只能看到数据中是否存在违法的结论,而其他数据内容始终处于保密状态;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是智能机器,算法程序也被区块链加固,确保了其可靠性。通过零知识证明策略,为做实行政检察提供了更优方案。
智能合约助力提升检察服务的群众满意度。12309检察服务中心在受理群众来访来信后,在检察机关内部还有流程要进行,信访人往往会质疑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为了促进信访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可探索将检察机关办理期限以区块链上智能合约的方式呈现,一旦受理案件即启动“合约”,检察官办案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否则将承担“违约”后果。以此进一步提升检察服务的群众满意度。
“国家权威+区块链”模式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当前,我们正在论证运用区块链技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进一步规范。该项制度由检察机关主导,涉及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法院等多方主体,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主体多元化、内容离散化、流程链条长的领域,恰是区块链技术发挥优势、提升协同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的用武之地,由检察机关将认罪认罚从宽的各项环节数据记录上链,使之成为更加真实、可信的法庭证据。
检察机关如何将区块链技术“用起来”
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检察官 陈默
作为新技术,区块链未来将通过变革检察信息化产品改变检察办案方式,这是一种机遇,更是一种挑战。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应该做到三个“必须”。
一是区块链建设必须“用”字当先。
首先,要让区块链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用起来。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底层技术,需要通过构建上层应用来实际运用。要开发出符合检察工作实际需要、解决实际问题、能够在检察办案办公中“用起来”的信息化产品。其次,作为一项发展中的新技术,区块链应用需要经历逐步完善的过程。信息化系统的设计、开发以及完善过程与人的一般认识过程相同,需要经历思考、实践、反馈、再思考、再实践的环节,在这个过程中,用户的使用和反馈极为重要。
二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建设信息化系统必须遵循相关技术标准。
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开发要避免形成“信息孤岛”,在区块链应用建设中尤为重要。以区块链记账应用为例,当账本保存在一个人手上,账本真伪容易受到质疑,留存账本副本的人越多账本真伪越难受到质疑。但是留存账本的副本的人基于共同利益关系,有可能通过一致行动篡改账本。为避免此种情况出现,可行技术方案是将检察机关与其他行业的区块链连通,实现两个不同的区块链之间数据交换。这需要在两条链之间建立一套共同的交流语言,最可靠的交流语言就是技术标准。工信部在2018年提出区块链技术标准建设规划,以解决此类问题。未来,区块链连通单位之间要进行充分沟通,减少“跨链”障碍。
三是开展区块链应用研究须与其他信息技术协同发展。
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需与其他信息技术协同应用。以2018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开展区块链应用科研课题为例,该课题以公益诉讼为应用场景,选择卫星遥感影像为区块链存证对象,通过网络同步传输卫星遥感存证数据,提升了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在调查和诉讼环节的流转效率。课题组曾设想在系统中融入“智能合约”功能,即不仅让区块链对数据的真实性提供担保,还要让软件程序上链,使得软件程序难以被人为篡改。用“智能合约”将卫星遥感中违法线索同步推送到办案检察官手上。这一愿景实现有赖于卫星遥感影像方面的知识储备,目前条件尚不成熟。随着检察工作发展,类似此类需要综合运用区块链技术与其他技术协同运作的办案场景会越来越多。因此,要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其他办案所需核心技术协同发展。
在涉及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案件中,一是涉及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案件如何调查;二是应用区块链存证的案件该怎么开展证据审查。这是办案中的两类重要问题,要以两项“必要”来应对:
一是有必要开展区块链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中应用区块链技术人群集中在检察技术信息化条线,而对于涉及区块链技术应用案件调查问题的人群则延伸到办案检察官。实践中,检察办案中已经出现涉案资金通过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进行转移的案例,这类案件中涉案资金的数额、流向能不能查、怎么查,解决这类办案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是检察技术人员的职责之一,在检察官中普及相应知识是保障检察办案质效的必要手段。
二是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区块链是“为解决信任问题而生的技术”,是天然的存证技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第11条明确提出,通过区块链证据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虽然区块链技术能够担保数据真实性,但无法保障“上链”之前的数据是否被篡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也需要审查。随着区块链存证应用越来越普遍,检察机关已经开展实施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仍有必要进一步落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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