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相辅相成:读《监管科技:重塑金融安全》有感

从金融科技企业的角度出发,为其描画了一幅“监管森林”的地图,帮助其找到方向。

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相辅相成:读《监管科技:重塑金融安全》有感

作者 蒋莉薇

互联网的热潮一浪赛过一浪,“互联网+”的概念使得各行各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离互联网黑洞近的媒体出版、广告营销、通讯行业已经大规模在线化,而诸如物流、网络零售、餐饮、旅游、教育、交通行业还在不断更新换代,加强自己的线上化与竞争。传统意义上认为距离互联网较远的制造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都在拥抱互联网,他们利用互联网的方式与前述行业略有不同,对互联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柔性的生产线、更大规模的分工网络与协同、更开放的云网端共享、更严苛的数据加密、更精准的大数据运用、更智能的物联网应用……这一切都要求在“互联网+”的概念下,需要进行新一代技术更新。

事实上,技术革命的深入推进一直在不断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从早期技术革命驱动,到商业创新驱动,再到社会生活变革,人们逐渐发现最高深的技术往往是那些令人无法察觉的技术,它们不停地把自己编织进日常生活,直到无从发现为止。互联网与金融的跨界融合创新,使得金融业态发生重大改变:人们去银行网点频次越来越少、银行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现金使用越来越少和无处不在的移动支付;整个业态从2003年起的网络支付、网络贷款、国际清算、网络理财开始,到2013年正式被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网元年,网络众筹、网络保险、网络银行、网络征信风风火火发展起来,再到网络货币的热潮,金融似乎正在全面网络化。

一般认为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有三种形式,一是传统经济的互联网化带来的金融服务互联网化,这包括因贸易线上化而伴生的服务提供商支付宝和阿里小贷;二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如直销银行陆金所完成了对自身的互联网改造;三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金融服务,比如余额宝、P2P、众筹等。而实际上还有一种形式,那就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技术的进一步革新与运用,比如因网络数字货币而逐步出现在大众视野的底层技术区块链,逐步运用到其他领域,进一步革命各个产业运转模式与经营网络。这就是金融与互联网融合后,推动技术进步再应用到各种领域的奇妙之处。

这是因为金融它不是一个与其他行业并行的产业赛道,而是沟通各个产业需求与实现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过程,因此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不是被互联网改变,而是与互联网相互影响、相互改变的过程。所以其他行业都可以沿用“互联网+产业”的模式来深入探究,但“互联网+金融(ITfin)”却能逐步延伸出“金融科技(Fintech)”的概念来的原因。

理清这一点,就为政府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那就是对待不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科技,都需要用一个更加统筹和长远的观念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科技与金融的交叉融合要求它们不断去了解对方、了解用户,才能实现金融科技的跨越式发展;而这种跨越式发展又为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难题,比如拥有大量信息流、资金流和产品流等数据的科技巨头公司,会否借助技术优势形成新的金融寡头?对科技巨头呈现出的向全能型金融机构模式转变的趋势,应该如何监管?这就要求监管机构更要紧紧抓住科技、市场和商业模式的变化,因此“监管科技(RegTech)”的模式就显得非常有必要,那就是通过科技的手段、服务监管需求,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监管和金融科技企业是互相促进的,监管关注的是防控风险,而企业关注的是实现突破。在监管和企业的博弈之中,企业、市场、政府三方都会逐渐找到边界。即使这样做所要投入的成本、精力和时间会非常大,但市场开拓者仍然会非常积极得与监管沟通、从而铸造监管护城河,使得市场追随者难以获得如开拓者那样的规模和市场份额。寻找愿意创新的监管者、获得地方法规的支持、促使监管机构接受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争取到最有利的监管规模并使自身规模接近于监管规模边界从而获得业务合规单位最低成本、密切保持与监管的娴熟互动,是任何一个企业在考虑自身监管策略时应该具有的思路框架。

以蚂蚁金服的发展历程为例,就不难理解监管与金融科技企业互动过程了。在线支付的诞生源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支付痛点,那就是线上交易的信任问题。最初网络购物实现付款的方式多为货到付款,这对快递员、顾客在家时间都有极高要求,整个过程完成的效率也非常低下。而在包容性监管背景和银行电子部门的支持下,担保支付成功打开了在线交易的大门,实现了非金融体系的制度创新,让整个在线支付过程变得流畅顺滑,极大提高了支付效率,甚至还促进了在线购物在全部零售领域的份额提升。但随着支付宝市场规模的变大,不断推陈出新诸如条码支付、虚拟信用卡(花呗)、货币基金(余额宝)等产品,加上微信支付的出现,从打车大战、外卖补贴到全面布局线下商户,其与支付宝之间的强烈竞争和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依托科技企业和金融资本的野蛮式增长,行业内逐渐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用户信息是否存在泄漏?资金是否会被盗取?资金盗刷风险由谁承担?借由在线支付而延伸的电信诈骗应该怎么办等等。就第三方支付行业出现的信息泄露风险、资金安全风险、部分企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支付风险防范不到位等种种问题,银监在2014年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从客户身份认证、交易限额、赔付责任等方面规范了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合作。行业整顿后,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规模环比增长率从2014年的515.9%骤降到2015年的104.2% ,在与监管的不断沟通磨合中,终于2016年12月由银联发布条码支付标准,2017年12月由央行出台条码支付标准《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后,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定位立足于小额便民,非银支付机构必须拥有支付许可、跨行交易必须通过合法的跨行清算系统等,条码支付重新开闸后,市场重新高速发展起来,交易规模年增长率恢复到200%左右。而后监管部门就风险整治、支付结算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银行卡业务管理、其他支付工具管理、信息科技管理、消费者保护、风险信息共享等类别纷纷出台监管细则。至此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定位、安全、体验、标准都有了进一步的规范管理。监管落地后,第三方支付目前拥有支付牌照企业243家,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46家,互联网支付110家,银行卡收单61家,移动电话支付48家,固定电话支付8家,数字电视支付6家。支付机构业务年笔数1855亿元,金额120万亿元,支付机构全年营收783亿元,但不同机构之间实力差异较大 ,也完全符合监管框架和市场发展的趋势。

以上就是发生在我国支付行业监管部门与金融科技企业(特别是市场开拓者)之间博弈互动的过程。监管与市场就是这样在创新和风险中不断寻求平衡,逐步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完善支付行业及相关配套立法,逐步加强监管制度的前瞻性规划和制度安排的。回顾我国诸如蚂蚁这类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以支付为介入点,朝着全面扩张支付金融化服务(如2018年来介入的保险领域),更加丰富相关业务形态(如跨境支付、清算等领域),运用新型技术(如指纹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助力产业链效率提升、衍生增值服务升级,再推动重塑整个行业生态与社会生活(如新零售新产业的形成)的又一轮发展,本轮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将推动监管的进一步变革,如果能有效使用监管科技手段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执行力,监管无疑能更好有效实现既鼓励创新又防范风险的目标。

再者,当整个行业与市场企业竞争序列初步形成后,监管扮演的就不再是助推产业发展和引导企业合规的角色,它将把整个经济社会大环境和全监管层面的要求都进一步纳入该行业的趋严管理中来。企业层面,金融监管所强调的宏观审慎、金融安全、去杠杆、降风险、金融反腐等等对金融科技企业形成监管压力;市场层面,考虑金融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重要性,金融科技企业具有典型的跨行业扩张特征更加要求监管的通盘考虑;监管协调层面,监管科技还面临着国际协调、区域协调、部门协调的问题,都会对金融科技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不论是哪个层面,最终都要落实到金融科技企业身上。

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相辅相成:读《监管科技:重塑金融安全》有感

《监管科技:重塑金融安全》[英] 斯特凡·勒施(Stefan Loesch)著林华 等 译中信出版集团

本书从金融科技企业的角度出发,为其描画了一幅“监管森林”的地图,帮助其找到方向。任何一个想要在不受监管机构阻碍的情况下实现规模扩张的企业,都需要提前规划应对监管的策略。知彼之前先知己,要了解面对的监管政策,先对自己的业务进行评估(业务模式是否引起监管注意?有无适用法规?有无适用传统对手而不适用于自身的法规?如是,该法规对于对手和自身的意义?),并判定监管对自身的影响(监管对产品设计的影响?对技术的影响?何时做决策最好?应收集什么数据?)。这里有必要强调一点,那就是任何金融科技企业本质上都是金融服务企业,因此考虑监管时应充分理解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风险防控。所以金融科技公司无论适用什么样的特殊监管政策,但他们都普遍适用于对整个金融业态的监管政策(如避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金融犯罪,维护客户数据安全和隐私,确保足够的客户保护水平,确保在业务违约时有足够的连续性,确保新兴企业不会危及关键金融基础设施的运作等)。

阅读本书,有利于我们了解欧美国家金融科技监管的经验。目前中国的监管科技正处于发展探索阶段,梳理国外经验成果,系统分析国外发展经验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无论是对于我国的金融科技企业想要海外扩张到欧美国家所须了解其将面临的监管政策与环境来说,还是对于我国自身的监管科技要获得进一步的长足发展来说,亦或是对于我国金融科技领域监管的需要加强进一步国际协调来说,都能在林华教授团队翻译的这本《监管科技:重塑金融安全》中获得一定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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