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监管”成为了加密圈子的热门话题,我国正式开始了对大大小小的交易所以及区块链公司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整治。虽然还未有一部完整的“区块链法律法规”出台,但是相信亦不远矣。
或许是“时辰已到”,在2019年一年里,不仅是我国,几乎全球大部分国家都开始了对区块链以及加密货币行业进行大刀阔斧的整改,以及更加规范化的监督管理。
在今年中,欧盟委员会发起的EU Blockchain Observatory andForum通过积极的讨论,为了使监管机构与立法者们制订出有利于区块链新产业健康繁荣发展的新规,其在2019年9月27日发布了报告,提出了八项针对于“区块链法”立法者与监管者的指导性原则。
1. 制定简单但有用的技术定义:
由于是新技术,因此这些定义不必过于精确,但是它们一定要是有用且可行的,例如,对“区块链”和“智能合约”进行简单明确的定义。之后,就可以通过引用此定义来简化现有法律,此定义应该由欧盟及其成员国监管机构共同定义。
我国在对加密行业各种概念、专业名词及术语等进行定义时,可以参考国际监管组织所下定义,并融合我国语言及社会、行业等详情,进行完善和确定,使其更加明确易懂。
2. 尽可能广泛地传播法律解释:
国家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使得区块链能够与更广泛的社区进行交流,例如elDAS(电子识别、认证和信任服务)的监管者与GDPR(通用数据保护的监管者),以便于可以更加轻松的在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广泛沟通并达成共识。
3. 对现有问题选择正确的监管方式:
(1) 适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因为监管机构是以现有的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的;
(2) 考虑令新案件变得特殊的原因,修改现有法律;
(3) 针对特定的区块链个例,制订全新的临时性法律法规。
4. 协调法律及解释
处于对欧洲单一数字市场的考虑,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法规必须尽可能协调一致,以共享共同的解释。通过该方法,任何欧盟国家都可以轻松共享信息,并适用其它欧盟国家法规。
此条原则对我国来说没有太大必要。我国只需要统一各个部门及行业对区块链等的认知及法规即可。
5. 帮助决策者加深对技术的了解:
区块链立法的一个关键难点是立法者对此项技术缺乏了解,且容易受到比特币负面消息的影响,如洗钱、暗网和犯罪等。因此,为了能够公平公正的进行立法,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教育、培训、实操经验和对技术及生态系统进行额外的投入,从而为立法者及决策者做出最佳决策提供所需环境及工具。例如类似《区块链——领导干部读本》的出版,及相关培训的组织。
6. 首先作用于影响力大的案例上:
区块链技术的不变性特征导致将“区块链法案”与GDPR结合起来会产生许多问题。应该优先解决的三个问题为:
(1) 识别GDPR定义的数据控制者及处理者并因此进行强制执行GDPR对数据控制者要求即为挑战之一;
(2) 在GDPR背景下下,匿名化的门槛设置的很高,但在区块链背景下,数据散列在许多情况下都不是一种匿名化技术。从理论上讲,由于其不可变性,可以执行审计跟踪以追溯每笔交易的身份;
(3) 区块链上记录的数据通常不能更改或删除。因此,区块链可能使GDPR难以行使其定义中的某些数据主体权力——被遗忘的权力。为此,报告建议应该优先考虑在区块链和GDPR之间进行明晰处理。
7. 对不太成熟的用例采取观望模式,并鼓励自我监管:
由以往各行各业的经验来看,监管机构对于新用例(技术运用)过早进行干预可能会阻碍其正常发展,并适得其反,因此在一些不太成熟的用例中,例如关于分散式自治组织(DAO),该报告建议欧盟先行观望,并在用例成熟时再进行密切关注及干预。
8. 利用区块链作为监管工具:
监管机构需要用一种更加直接的方法参与并促进行业的发展和监管中来,而非仅仅是参加学习、研讨和论坛等等。我国对于该原则的采纳就十分明显,各地官方部门都在尝试将区块链结合到地方部门工作与国计民生中,这不但会提高其运营效率,也促进了官方对于区块链的理解及发展。
在对这些指导原则进行了解之后会发现,我国在对区块链监管进行立法时,完全可以参考这八项原则,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与行业发展情况,最终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区块链法律法规”。
踢马河:RaTiO Fintech合伙人,曾任某券商自营操盘手,十余年海外对冲基金和国内大型投资机构基金经理,资深交易建模专家,币圈大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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