飒姐一直在留心等那部《证券法》。不是因为飒姐想跳槽做上市业务,而是因为美国、香港地区等对于“证券”采取了广义定义,而我国旧《证券法》则保持了狭义“证券”的外延。定义的广义与狭义,造就了“发币”行为(ICO/IEO)的不同法律命运。
文章脉络:
1. 新《证券法》扩展“证券”外延,但没有到币圈想要的范围;
2. 无心插柳,逃过“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
3. 给币圈朋友的几点忠告。
新《证券法》的“证券”是啥
新《证券法》正式公布后,飒姐马上抓住条文开始找“证券”的定义,从而判断未来“发币行为”是否会被“招安”,从当下的判断看,短时间内ICO和变相ICO不会被“招安”。
根据《证券法》第二条,我们可以总结出:所谓“证券”就是在我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而违背划入证券范围之内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也就是说,我们看到证券核心内容之外,最广可以延展到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也就是说,如果未来世界,公司发行某种代券进行融资,只要经过国务院依法认定就可以获得“证券”资格,也就是咱们嘴里常念叨的security token,可惜,国务院认定的标准很高,并非民间想发就能发,想炒就能炒。未来币圈政策是否有松动,就主要看国务院层面的认定了。
无“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风险
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在境内发行虚拟代币,这个代币的法律性质并不是“证券”,因此发行方和帮助发行的机构(交易所、中介等)均不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具体描述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金。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证券法》修改后,刑法第179条应当随着前置行政法的修改而修改,但必然有个delay的时间,在这个空档期内如发生新《证券法》涵盖的内容而刑法未规定的行为,则该行为无罪。
回到币圈,鉴于新《证券法》根本没有把token(含security token)认定为广义的证券,即便是在海外发币,在国内募集的情况,也不会被刑法第179条规制(如果是海外上市,国内非法募集,倒是有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现实中,一般会看具体案情,判断行为构成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实践中,也有无罪处理的。
给币圈的几个忠告
老生常谈,还是得谈。
1. 快一步是勇士,快三步是烈士。通证经济的基础尚未形成,当下技术、经济、法律条件不足以支撑,国务院37、38号文也明确对于“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大宗商品交易”的类金融、类期货交易予以禁止,想通过通证化的方式将楼盘进行小额分份确权、将文化艺术品进行炒作是法律不允许的;
2. 数字法币与数字虚拟币不是一个物种。前者是法币的数字化,是合法的;后者内涵庞杂,总体而言是“黑户”,除却比特币和游戏世界里的游戏币被认定为虚拟商品之外,其他的币,就是一堆数;
3. 切记不可在境内进行宣传路演。飒姐最担心项目方的高官,在公开场合吹嘘自家币如何高端大气上档次,忽悠不特定人购买虚拟币,这就触及了我国相关机关的底线,不要在这么喜庆的日子里,找不喜庆的事情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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