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提出 2020 加密货币法案提案,阐明数字资产分类与金融机构监管职责

美国提出新版本的《2020 年加密货币法案》,旨在明确各种数字资产的监管机构,对数字资产交易、牌照发放与注册等方面做出明确表示。

美国提出新版本的《2020 年加密货币法案》,旨在明确各种数字资产的监管机构,对数字资产交易、牌照发放与注册等方面做出明确表示。

原文标题:《【头条】美国提出《2020 年加密货币法案》提案,阐明金融机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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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9 日,美国国会议员 Paul Gosar 在众议院提出了新版本的《2020 年加密货币法案》,该法案旨在明确各种数字资产的适当监管机构,并要求这些机构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数字资产进行监管,对数字资产的交易、牌照发放与注册等方面做出明确表示。此前,第一版的《2020 年加密货币法案》在 2019 年 12 月提出。

Gosar 指出,「至关重要的是,美国仍是加密货币的全球领导者。随着这项技术传播到新兴市场,美国可以继续领导加密货币的发展。」他进一步表示,「加密货币为被遗忘和被压迫的人们提供了一条参与全球经济的途径……对于世界上许多地方来说,加密货币是希望的灯塔,它正在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美国必须保持成为这一增长的一部分。」

该法案将数字资产分为三类:加密商品、加密货币和加密证券。这三个类别分别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

数字资产的类别与定义

(a)加密商品:指经济商品或服务,包括衍生品,并且是基于区块链的「具有完全或主要可替代性的经济商品或服务」。

(b)加密货币:指基于区块链的「美国货币的代表或合成衍生品」,包括:

  • 此类代表或合成衍生品是由储备支持的数字资产,在对应的银行账户中已完全抵押,如稳定币。
  • 由分布式预言机或智能合约确定,由加密商品、其他加密货币或加密证券抵押的合成衍生品。

(c)加密证券:指基于区块链的「所有债务和股权」,但不包括具有以下特点的合成衍生品:

  • 作为货币服务业务(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 31 章第 1010.100 条的定义)进行运营并在美国财政部注册;以及
  • 遵守美国法典第 31 章第 53 节第二部分的所有适用要求(通常称为《银行保密法》)以及所有其他联邦反洗钱、反恐和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和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筛选要求。

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责

该法案定义了三个美国监管机构为「主要联邦数字资产监管机构」,并针对每个监管机构指派了监管的数字资产类型。

(a)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将负责加密商品,要求任何加密货币商品交易所进行注册,并应维护所有此类交易所的公开名单。

(b)财政部长通过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负责加密货币,要求任何加密货币交易所交易(合成稳定币除外)进行注册,并应保持所有此类交易所的公开名单。

(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负责监管加密证券和合成稳定币,维护所有以加密证券或合成稳定币进行交易的已注册的国家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名单。

稳定币的分类与要求

该法案将稳定币分为储备支持的稳定币和合成稳定币两种类型。储备支持的稳定币指一种数字资产,其基于区块链或分布式加密账本技术,是美国或外国政府发行的货币的代表,以该货币一比一的方式抵押,并且该货币存放在存款机构得到担保。而合成稳定币指一种不同于储备支持的稳定币的数字资产,其基于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技术,相对于货币或其他资产的价值稳定。

此外,法案中还对储备支持的稳定币提出审计要求,需要财政部长通 FinCEN 对储备支持的稳定币进行审计,以确保该稳定币完全由美国或外国政府发行的货币支持。如果某事件引发储备支持的稳定币变成了合成稳定币,或者合成稳定币变成了储备支持的稳定币,则稳定币的主要联邦数字资产监管者应将这一转变告知稳定币的发行者及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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