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伟 董学敏
3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第一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公告,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成为首批通过备案的区块链。再来一组最新数据:截至2019年3月30日,“天平链”在线采集数据已达340余万条,由于采取跨链存证技术,实际对应的证据文件或达千万量级。
数字听起来牛牛的,是不是很振奋!
那么问题来了——
一、“天平链”本链是什么?
2018年9月9日揭牌伊始,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设
了国内首个由互联网法院主导建立、产业各方积极参与的电子证据开放生态平台——“天平链”,它采用的是区块链技术,由于它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最终功能也是维护公平正义,就称作“天平链”啦。
有网友可能想追问:“区块链”是个啥?
不妨试着从非技术的角度来了解一下:
假设你有10个红苹果,于是你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左邻右舍,大家就拿小本本默默记下了“A君有10个红苹果”,标记为“A1”。有一天你朋友的朋友得知你有红苹果,就跟你买了一个,于是你又跟大家吼了一嗓子,“我卖给了B君一个红苹果”,标记为“A2”,并标明这个红苹果来自“A1”。左邻右舍虽然默不作声,但是都记下了,B君向A君买了一个红苹果。
有一天,B君表示,我这个红苹果是自己种的!左邻右舍就跳起来了,你这个红苹果是从A君那买的!B君死不认账,于是A君就把A1、A2抽出来给B君看,B君无法抵赖。
看看,撒谎很难啊。
这个你眼睛看不到的、抽象地连接A、B及左邻右舍、并能印证事实的关系网就称作“区块链”了。
由此,“天平链”的功能也就一目了然了~
北京互联网法院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理”,自然存在大量的电子证据,这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而电子数据普遍存在存证难、取证难、采信难等问题,于是“天平链”就应势而为了。
二、“天平链”的运行流程是什么?
下面通过一起案例示范“天平链”的运行流程:
2019年1月,原告知名影星F得知,被告彩虹云宝公司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彩虹严选”分别发表了标题为《看了F的防晒装备,终于知道我为什么这么黑了……》等两篇文章。文章中被告擅自使用四张原告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文中配有多张被告经营的网上商城所售产品图片详情及介绍等广告宣传信息,点击商品图片可以跳转至该网上商城销售页面。
原告认为,被告系利用影视明星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进行营利,侵犯其肖像权,并使浏览者误认为原被告存在合作,影响其正常商业代言,造成经济损失,故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提交的、采用区块链技术的证据:侵权截图及侵权文章IP360证据取证数据保全证书2个及视频文件2个,证明原告F被侵犯肖像权的具体情况;证明涉嫌侵权微信公众号主要以宣传被告所经营的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为内容,被告是涉嫌侵权微信公众号的实际运营者和受益人,系本案适格主体。
法官释明:该证据系区块链证据,先由原告在第三方互联网存证平台“真相保全”上存取了涉案视频,生成电子数据。因该第三方存证平台已经接入北京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所以在第三方平台生成电子证据的第一时间,该电子证据的哈希值(数据指纹)就会写入“天平链”,同时第三方平台获得该数据在“天平链”上存证编码并返回给原告;原告立案时提交原始涉案视频和存证编码,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就会调取“天平链”进行自动验证,验证结果显示涉案证据自存证到“天平链”上后,没有被原告篡改过。
在质证过程中,被告当场对该区块链证据表示了认可。通过“天平链”,互联网法院后台系统可实现自动验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存证时间,从而大幅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和诉讼效率。
三、“天平链”的“小伙伴们”有哪些?
俗称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的一级、二级节点单位。“天平链”创立之初就吸纳了司法机构、行业组织、大型央企、大型互联网平台等17个节点共同建设,吸引了来自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电子合同、金融服务、第三方存证等24家应用单位接入。
四、电子数据只要上链就会被认可吗?
电子证据上了区块链就能被认可吗,就一劳永逸了吗?答案是NO!区块链只能确保数据上链存储以后不可篡改和不可删除,如果上链之前数据就是“假的”,此类数据实则是没有公信力的。
那么,如何保障第三方接入平台上线数据的安全性、合规性?
Step1:2018年12月22日“天平链”发布当天,同步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接入与管理规范》,对第三方接入平台从机构资质、专业技术能力、平台的安全性、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安全性、合规性等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
Step2:2019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信任度科技等在工信部区块链重点实验室下组建司法工作组,重点开展《天平链接入与管理规范细则》以及《天平链接入测评规范》,对分涉案量大的应用平台进行了摸底。
究竟如何“摸底”,这是个技术活~
以第三方平台X的“摸底”为例:司法工作组对X平台的系统安全性、用户实名认证、版权确权过程、侵权线索固定过程中涉及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了详细的评估,仔细查阅了X平台提供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证书、区块链测评机构出具的“版权区块链”测评报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可信存证评估意见书》,并组织技术专家,现场考察评估了X平台专业技术能力、运营服务能力等。
PLUS电子证据规则研究小组:由于涉案细分领域较多,比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电子合同等取证、存证规则不同,成立了多个细分场景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小组,开展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最佳实践。
总结:区块链在互联网审判模式下的作用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不可篡改和可溯源的特点,可在司法领域开拓较大的应用空间,客观上对互联网信任体系的建立也有推动作用。例如在证据方面,从当事人的行为方式看,传统审判模式中,当事人不认可证据真实性的情况很常见,较高比例的案件会提出鉴定申请,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一种拖延诉讼的策略。
而在互联网审判模式下,当事人对于经司法区块链验证的证据有较高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很少申请鉴定或勘验程序,当事人的诉讼表现更加诚信,善意度更高。通过规则前置、全链条参与、社会机构共同背书,把公平、公正的规则通过技术的力量嵌入互联网诉讼中,是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可期待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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