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块链的概述
(一)区块链的概念
区块链的概念来源于电子现金系统的构架理念,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术语。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数据库,其原理是运用密码学思维,通过计算机加密算法制造出的一串相关联的数据块,每个数据块都包含存储信息、生成并验证下一个数据块的功能,数据块即区块以随机散列方式与下一个区块通过链接形成区块链。
(二)区块链的特征
(1)去中心化。区块链的运行与去中心化的特征紧密相关,这是它最突出的本质特征,也是核心价值。去中心化是指,区块链的组织不依赖于强制的中心控制功能,每个节点之间通过非线性的因果关系相互影响,各个节点具有平等性,共同维护组织的数据内容,以此实现数据的记录、存储、更新。
(2)不可篡改。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的特点基于其分布式的记账方式,“链”上的每个区块之间形成共识机制,如果想修改一个区块内的信息,就需要修改链上其他区块的信息,只有掌握整个区块链组织中51%的区块,才能对整个区块链的信息进行篡改,这需要大量的工作和极高的成本,从实际上看这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样的设计理念使得区块链技术十分安全和可靠。
(3)公开透明。区块链上的信息内容是公开透明的并且可以追溯的,对网络上所有人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共、公开的端口查询到区块链上的信息。同时,区块链上每个区块内的信息都是同步的,相互之间能进行全部信息回溯。
二、区块链技术对执行工作影响分析
区块链技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应用场景方面,主要涉及到比特币、存证防伪和数据服务三个方面的应用。本文将从上述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机遇与便利
(1)执行记录。法院执行人员办理实施类案件时,应将全过程依法予以记录,传统记录方式要求使用执行发记录仪进行记录并形成视频和音频文件。从本质上讲,区块链技术在存证方面的应用类似于执法记录仪的功能,但区块链云取证技术具备可靠性更高不可篡改,系统使用和维护成本更低,证据文件的准确性更高等优点。执行案件财产调查、不动产和动产的事实查封、财产处置前的资料收集和现场勘查、司法拍卖后标的物的交接等工作都需要进行记录存卷,应用区块链技术在记录数据和生成文件的同时自动加注时间标识,使得这些数据文件难以被篡改,在技术层面上为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保障。
(2)执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目前,法院执行人员前往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协助办理查封、扣押、冻结业务时,协助义务单位不仅需要执行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等身份证明文件,还需要向其所在法院核实身份。办理业务的相当一部分时间往往浪费在核实身份上,这大大降低了执行效率。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身份识别系统,为解决上述的问题提供了新的选择。通过面部识别、数字签名等认证方式核查执行工作人员身份,既简化了程序也缩短了时间。同时,区块链技术的优势能确保验证和传输数据过程中无改动,实现了真正的安全、可靠。
(3)执行悬赏公告。各地法院在开展执行悬赏公告的实践工作中,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难题:一是判断举报线索信息的时效性存在困难,即甄别财产线索信息真实有效且不重复;二是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制度存在缺失,即举报方式及流程、举报信息的留存及查阅审批和奖金发放流程等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定。应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的执行悬赏公告系统,一方面可以使得整个系统的信息公开透明,保证了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区块链的时间戳技术还为验证举报信息时效问题提供了新路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系统的特定协议实现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保护,对除悬赏系统管理者外的其他浏览者隐去举报人部分身份信息,解决了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4)协助义务单位的信息共享服务。效率是评核执行工作的重要方面之一。解决“执行难”,需要提速增效。习总书记提出“要探索利用区块链共享模式,实现政务数据跨部门”,这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打开了新思路。区块链技术适用于多方协作信息共享的数据服务,建立面向公安、不动产、税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等协助义务单位的统一信息共享通道,将各部门的“私链”接入到信息共享的“公链”中,打破信任顾虑的壁垒,形成防篡改、可追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数据共享系统,这可以明显的提升执行效率。
(二)困难和挑战
数字货币成为了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发展趋势,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产物,其作为可供执行财产,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财产性质的确定。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说明了比特币的属性,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并且在我国市场上不能作为货币流通。既然比特币不能直接作为货币使用,那么它应该被视为公民的虚拟财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现阶段的虚拟财产执行案例较少,比特币的处置更无先例参考。对于虚拟财产,既有实体法理论对其权利属性尚未厘清的困扰,也有程序法实务中如何将其执行的难题。
第二、财产线索调查。由于比特币性质特殊性,它可以存储在任意一个实体或者虚拟数据存储介质内,例如手机、移动硬盘、交易平台等。在交易过程中,比特币的持有者通过网络实现匿名操作且不受监管。目前,法院的查控系统无法对比特币的数量实施网络查控,更无法确定被执行人的该项财产具体存储在哪个实体存储介质里,这使得对比特币为客体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上加难,只能依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是被执行人主动申报的财产线索。
第三、强制措施的适用。按照上文所说,如果将比特币视为公民的虚拟财产,那么人民法院应依法对比特币进行查封或者冻结。从法律上讲,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了被执行人对比特币的处分权利。但事实上,法院无法实现对比特币的实际控制,被执行人仍然能将比特币转移、变卖。即使可以追究其私自处置法院查封物的法律责任,也无法达成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初始目的。
第四、处置变现。人民法院将比特币处置变现时,原则上要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要确定比特币拍卖的参考价,需要通过议价、询价、评估程序。首先,双方议价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比特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在交易时间内会产生变化,这就产生了机会风险,也是阻碍双方议价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其次,如果双方议价不成,应向哪个机构询价,目前最高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是相关指导性意见。最后,只能通过评估的方式最终确定其参考价,在比特币价的价格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下,评估比特币价值的工作对评估机构无疑是一项新挑战。
三、结语
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对创新法院执行工作,做到“智慧执行”、“科技执行”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当前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发展尚未成熟,与法院执行工作结合程度也还远远不够。要想真正实现区块链技术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深度应用,需要加大硬件与软件两方面的投入,是不可能一蹴即至的。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区块链技术为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必然会带来挑战,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
本文来自,仅作分享,存在异议请联系平台删除。本文观点不代表刺猬财经 - 刺猬区块链资讯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