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安白皮书“回购销毁”变“销毁”,撇清证券属性为哪般?

4 月 18 日,据 the block 报道,币安在中,删除了 「回购”」一词,原版本中关于 「每季度公司将用 20% 的利润回购并销毁 BNB 」 的条款。改成了「每季度公司将基于币安交易利润销毁 BNB」。

如下图所示,左边的版本是 2017 年首次发布时的原始描述(用红色突出显示)。 右边则是新版本的变动。

币安白皮书“回购销毁”变“销毁”,撇清证券属性为哪般?

图片来源:the block

4 月 19 日,币安针对删除一说进行了回应,称「回购」一词的使用并不准确,当初在白皮书阶段使用这个词是因为没想清楚,「回购不重要,重要的是销毁了多少,总量减少了大家的币才会增值」。币安表示,是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把这部分描述删除,因为部分国家的监管部门不喜欢 BNB 和利润挂钩。币安称,其白皮书在两个月前已经更新,而两天前再次完成销毁币安币的操作,销毁数量公开透明,经过 7 次销毁,BNB 总计销毁 11,654,359 个,约 2.5 亿美元。

至于为何不挂钩利润,币安创始人 CZ 对 the block 的回应中表示:“因为一些地区倾向于将盈利与证券联系起来。”

据悉,币安在 2017 年 6 约推出 BNB 之际便推出了回购销毁的方式,这种直接销毁代币的方式,减少了市场上流通的 BNB 供应量,通过调节供需关系来间接推动币价上涨,以此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以及整个生态的稳定。

币安的一位发言人向 The Block 证实,BNB 销毁的资金仍然是利润的 20% 。The Block 根据销毁量占据季度利润 20% 推断出,币安在 2019 年第一季度总共带来了 7800 万美元的利润,环比增长了 66% 。

币安白皮书“回购销毁”变“销毁”,撇清证券属性为哪般?

BNB 不愿挂钩证券背后的法律意义

对于币安避免与证券挂钩的做法,某不具名分析师向 Odaily星球日报表示,不排除币安以后想上美国交易所,提前撇清证券属性。

由此,Odaily星球日报专访了链法律师团队庞理鹏,庞律师针对删掉 “回购” 一词的法律意义、证券型 token 的判定要素及风险和此次币安修改白皮书行为是否影响监管机构判定等问题都做了一一解答。

1、销毁价值为 20% 的 token 与用利润回购 token 的法律意义有何不同?

说起 “回购” 一词,我们很容易想起在资本市场的 “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 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该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众所周知的是,股票是需要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规管的,除了 CZ 本人提到 “回购” 一词的使用并不准确等之外,币安之意,除了不想让 BNB 与利润挂钩之外,更重要的是想让 BNB 与股票(证券)区别开来,这一点之于监管和合规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巧合的是,SEC 最近发布的《数字资产是否属于投资协议的参考性分析框架》中提及利用豪威测试对于判断某种数字资产是否是证券时,强调「投资人依赖从他人努力中获利的合理期待」,而对于符合「依赖他人努力」情形的众多判断条件中有一条值得注意:实际参与者通过回购、燃烧等方式控制市场上的数字资产总量以达到控制数字资产价格的目的。

2、判定 token 为实用型 token 还是证券型 token 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众所周知,SEC 将数字货币分为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和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两者很大的一个区别是前者不受政府部门规管,后者则依法受到 SEC 的监管。以 STO 为例,一般情况下证券型通证有真实、可靠的资产作为支持,这其中就包括资产权益甚至是现金流等,证券型通证可以被用来支付收益、利息等。而实用性通证中的“实用”,是指通过使用通证,用户有权获得「特定」的服务或者产品。而这里的特定,是指实用性通证只能使用于某一特定应用。从某种层面上来讲,实用型通证随处可见,比如天猫的积分、京东的京东豆等。

3、证券型 token 在美国有什么风险吗?

证券型 token 在美国是合法的,有合法发行的途径,比如 STO。但是有合法发行的途径意味着需要受到严格的规管。由于是在监管下发行,证券型 token 当然可以上交易所。

4、在白皮书中改变语言会影响监管机构对其是否为证券的分析吗?

在区块链的世界,白皮书是一个项目对外展示的重要窗口,监管机构在去关注和研究某个项目时,当然不会错过白皮书。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之于区块链世界,有太多的新生事物,所以合规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

以美国为例,监管机构对于某种加密资产是否是证券的判断标准有两个维度:

在纵向上:如 SEC 主席 Jay Clayton 在给白宫代表的回信中提到的:你在信中还问我是否赞同海曼主任在 18 年 6 月的演讲中关于数字代币的某些表述。我同意他关于”数字资产是否以证券的形式进行发行和交易并非一成不变或完全符合法律文件定义的“的分析,某种数字资产在最初发行或交易时是以证券的方式进行,因为其符合投资契约(根据美国证券法,投资契约是证券的一种)的定义,但在后续的交易中其内涵可能变化,并不再符合投资契约的定义。这一点在 SEC 最近发布的《数字资产是否属于投资协议的参考性分析框架》中有进一步的体现;

在横向上,对于数字资产是否属于证券,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依照证券法现有规定和判例形成的评判标准,又要兼顾到数字资产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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